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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五 章 撫卹 ( 110年01月27日)
第 27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