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十五個基數。
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五年。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三年。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第三項所定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