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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4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