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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5-2 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