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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5-3 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