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 110年01月27日)
第 8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