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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19日)
第 10 條
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核定停役之替代役役男,其停役原因消滅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主管機關應將核定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