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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19日)
第 4 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