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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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19日)
第 7 條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於役籍資料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