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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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12 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