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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13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