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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110年05月14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
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
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