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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110年05月14日)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停止安置就養或死亡者,其三節慰問金自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之下節起發給或停發;安養津貼自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之次月一日起發給或停發。但三節慰問金於死亡日後已發給之當節慰問金,免予追還。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之身心障礙狀況經核定變更者,其三節慰問金自核定生效日之下節起,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安養津貼自核定生效日之次月一日起,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