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110年05月14日)
第 4 條
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