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主管機關傷亡通報記載之死亡或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第一年年撫卹金依前款標準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底止,第二年起之年撫卹金於每年一月,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撫卹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三、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定保留領受權,或因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領受時,依實際具領時之標準發給之。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意外死亡撫卹者,其一次撫卹金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標準發給;年撫卹金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