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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撫卹給與 ( 110年09月07日)
第 12 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