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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傷亡區分 ( 110年09月07日)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算。
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身心障礙等級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卹金。
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核卹。

前項人員原撫卹令應予註銷,並將原身心障礙撫卹事項記載於新撫卹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