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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22 條
領受撫卹金之撫卹受益人,無法通知時,得由原屬服勤單位將死亡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年資、遺族姓名詳為登記,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留其領受權。

第 23 條
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撫卹程序及核定保留撫卹受益人領受權之程序,由主管機關準用原屬服勤單位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撫卹受益人在領卹有效期間,憑撫卹令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得享受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5 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應比照義務役士兵殮葬費補助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第 26 條
替代役役男所需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27 條
替代役役男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身分者,於死亡時,其撫卹僅得就其本職或替代役擇一支領。

第 28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