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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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 108年07月24日)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受益人,不能親自受領一般保險給付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領。
前項受益人有法定代理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領。
受益人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