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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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 108年07月24日)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一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辦理。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身心障礙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