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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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 108年07月24日)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關(構))辦理。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替代役役男親自填具異動通知書,送主管機關轉承保機關(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姓名、年齡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變更。
三、其他有關變動事項。
承保機關(構)未辦妥前項第二款變更登記前,替代役役男已死亡者,主管機關應在死亡通報內記明,因未記明而誤發一般保險死亡給付者,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