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16 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
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