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19 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