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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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20 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