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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22 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原懲處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