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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