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一、對替代役工作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對勤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
三、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
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
五、好人好事,足為表率。
六、人民生命、身體遇有危害,盡力搶救,使獲安全保護。
七、預見公共危害即將發生,及時排除或搶救處置得宜。
八、執行重要勤務,提供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九、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異。
十、積極協助排除障礙,促進地方建設,有優良事蹟。
十一、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
十二、其他相當於前十一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