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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7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