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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8 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