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