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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16-1 條
役男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因清查個人或家庭情況變更或原調查有誤致不符生活扶助相關規定,或有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予列計扶助情形,其已發給或溢領生活扶助費用,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