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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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16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