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