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役男家屬每月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當年度各行職業薪資證明之實際所得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但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低於基本工資時,以基本工資核算。
二、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未列職業類別者,以該報告各業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但各職類初任人員得按該報告無工作經驗者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
三、農、林、漁、畜牧業及有關工作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該職業所得收入者平均已分配要素所得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