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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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5 條
役男有配偶或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役男、配偶及子女資料計算之。
前項役男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因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事實,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其最佳利益考量,得列為扶助口數,並計入其家庭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