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13年01月18日)
第 7 條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