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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04日)
第 12 條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