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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04日)
第 8 條
需用機關申請實施勤務召集,以不逾行政院核定本年度於本機關服勤替代役現役役男總人數之半數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不逾其列管備役役男總人數六分之一為原則。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