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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15 條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