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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19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前項轉調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