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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22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