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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