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