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 105年12月26日)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