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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主管機關所屬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檢附其身心障礙通報、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等文件,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附件三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