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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3 條
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指揮監督。
(二)公墓、忠靈塔(以下統稱軍人公墓)業務之督導。
(三)軍人公墓籌建、管理經費預算之編列及補助。
二、需用機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督導。
(二)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之申請。
(三)亡故役男授勳之呈請。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申請之核轉。
三、服勤單位: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執行。
(二)亡故役男遺骸之協助處理。
(三)亡故役男公祭儀式之協助辦理。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之事蹟填具及提報。
(五)亡故役男遺像、遺物、遺著及生平事蹟之蒐集、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協助。
(二)軍人公墓之籌建及管理。
(三)軍人公墓籌建、維護及管理相關經費預算之編列。
(四)春、秋祭典之辦理。
(五)亡故役男方志、傳記之編纂、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