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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年11月11日)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