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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年11月11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