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 111年11月21日)
第 3 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死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義務役軍人。
二、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身心障礙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三、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經內政部核發有案之退役或停役人員,且未經榮服處核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或經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核發有案滯留醫院療養之人員。

義務役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未達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者,其慰問金由國防部依相關法令規定發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