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屬縣(市)政府所轄者,由內政部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所轄者,由直轄市政府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
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屬內政部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縣(市)政府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身心障礙人員安養津貼,屬直轄市政府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縣(市)政府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前條所定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金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編列預算加發之。<br />